全國股轉公司對博雅科技實施紀律處分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高度重視掛牌公司的自律監管工作,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引導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督促掛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督促中介機構嚴格遵守行業規范、勤勉盡責開展工作。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雅科技)多次發生關聯交易未履行審議程序、與資金占用相關的信息披露違規、提前使用募集資金等行為。為嚴肅市場紀律,督促掛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經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全國股轉公司決定給予博雅科技及秦野(博雅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同時,全國股轉公司決定對余曉曼(博雅科技時任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及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博雅科技主辦券商,以下簡稱東海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一)博雅科技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博雅科技在未履行審議程序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向秦野控制的企業拆出上億元資金,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2、博雅科技發生資金占用事項后未及時披露,違反了《信息披露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博雅科技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中關于資金占用的多次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甚至出現將資金占用作為財務資助事項予以確認披露的情況,違反了《信息披露細則》第四條的規定。
3、博雅科技在兩次股票發行中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資金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秦野作為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三) 余曉曼作為掛牌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四)東海證券作為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未能督促博雅科技建立和完善公司章程,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七條的規定;在事先審查中未發現博雅科技信息披露文件中的錯誤,違反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十三條的規定;發現博雅科技將募集資金拆借給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后未能對資金占用事項進行全面檢查,未發現存在的其他資金占用行為,違反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十五條的規定。
希望各市場主體從本案中汲取教訓、敬畏規則、尊重市場、規范運作。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