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非上市公眾公司協會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協會的組織機構主要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協會可根據會員數量情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與會員大會具有同等職權。會員(代表)大會有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會長、監事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訂和修改會員管理辦法、會費標準及收繳辦法等規章制度;
(六)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七)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證監局審查并經山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經理事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涉及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有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增補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四)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擬定協會會員會費標準,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七)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制定自律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者除名;
(十一)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需要,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會議可以采用現場或者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制定自律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者除名;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可以采用現場或者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有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協會的內部監督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有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及財務管理人員損害協會及會員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需要,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會議可以采用現場或者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同意后,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山東證監局審查,并經山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協會相關業務,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證監局審查并經山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協會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監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證監局審查并經山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十五條 協會的組織機構主要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協會可根據會員數量情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與會員大會具有同等職權。會員(代表)大會有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會長、監事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訂和修改會員管理辦法、會費標準及收繳辦法等規章制度;
(六)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七)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證監局審查并經山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經理事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涉及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有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增補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四)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擬定協會會員會費標準,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七)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制定自律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者除名;
(十一)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需要,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會議可以采用現場或者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制定自律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者除名;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可以采用現場或者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有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協會的內部監督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有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及財務管理人員損害協會及會員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需要,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會議可以采用現場或者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同意后,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山東證監局審查,并經山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協會相關業務,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證監局審查并經山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協會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監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證監局審查并經山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